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乡**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理期限至2020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镇**社区**路**巷**号**房内与被害人黄某发生争执,后徐某某当场拿起一把折叠小刀捅伤黄某的胸部(经法医鉴定,黄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接报后到现场将徐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涉案的折叠小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一把;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向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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