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现居住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大道**号**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4月2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韶关市曲江区**镇**路地税局门口,看见与其之前有过恩怨的被害人黄某某后决定进行报复,徐某某从地上捡到一条木棍后使用木棍追赶并殴打黄某某,致其脸部、头部、手部、腿部等多处受伤,黄某某随后摔倒在地,徐某某才停止殴打并逃离现场。经韶关市曲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进行伤情鉴定,黄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解书、协议书、收条、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林某某、徐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煜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居住韶关市曲江区**镇**大道**号**栋**房;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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