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城金波路玉树**楼房。2018年6月26日因犯挪用资金罪、寻衅滋事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2020年7月26日,因吸毒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在沂南县城金波路玉树祥石对面其家中一楼客厅内,容留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刘昌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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