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39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73******1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现住江西省抚州市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某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澄海区东里镇南畔洲市场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澄海区东里镇南畔洲村南华路水果市场路口时,与当事人林某某驾驶的粤D1***4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倒地受伤,随后林某某报警,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派员到场处置,徐某某被120救护车送到澄海人民医院治疗,民警到澄海区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送检。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徐某辉、林某强、林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2、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3、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4、视听资料;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徐某某经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晓环
2020年8月3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澄海看守所;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量刑建议书》一份;
1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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