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居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楼**单元**室。住沂水县**镇**村**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沂水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交叉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提取登记表;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孙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
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富华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510665****);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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