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南京,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58********,汉族,本科文化,铜陵市**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新村**栋**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社区**苑**栋**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下午14时许,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路与铜都大道交叉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皖G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接到报警后,至现场将徐某某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66.1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事后经协商调解,徐某某一次性支付王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两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礼庆
检察官助理:王翼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社区**苑**栋**室。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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