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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6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乡**村**组**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9时43分许,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报废的川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蒲江县蒲阳路由城南市场方向往酒精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蒲江县鹤山镇蒲阳路踏水桥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雪刚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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