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94********,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北京**机场**,住北京市顺义区**街道**栋**单元**,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0时26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黄色科迈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C****5),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东四十条桥东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照片、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蕾蕾
检察官助理:秦腾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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