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镇**公租房**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7时,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琼BF****的小型普通轿车在保亭县**小区停车场倒车时,车尾部碰撞到停在停车场里沪AF****小型普通轿车的车尾,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带徐某某到保亭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进行检验,经鉴定,徐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是228.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出警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犯罪前科情况;
2.证人证言:证人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查、检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停车场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能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在海南省保亭县**镇**公租房**单元**房,联系电话号1754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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