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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79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月18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于2010年9月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猥亵她人于2018年11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19时16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8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江阴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道**村**号地段时,车辆前部右侧撞到刘某某停放在**路东侧路边的苏B****5小型轿车左侧尾部,事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同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苏B****8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江阴市**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村公交站台南侧地段时,车辆前部右侧撞到道路西侧的路灯,事发后徐某某再次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该二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送检的徐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mg乙醇/100ml血液。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刘某某人民币1270元,赔偿江阴市**街道**村村委人民币37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严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执法仪视频和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 晗

代理检察员:缪佳薇

2020512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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