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小汽车在桂平市城区城西小学路口路段行驶,撞到驾驶电动车的陆某某,致使陆某某受伤(轻伤二级)。经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徐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3.0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在原地等候处理,后经电话传唤,其自行前往接受处理。徐某某赔偿了医药费12083.6元被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血液提取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赔偿凭证、到案经过、被害人陆某某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冰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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