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辽C****9号吉普车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段倒车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辽C****3号吉普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处理此次事故中依法对徐某某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3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卜长鹏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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