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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辽B****7号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路口时,与由南向北孙某某驾驶的辽B****V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经大正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0052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6mg/100ml。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与孙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级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保险单、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结论告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赵晓娜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761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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