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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90********,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系**生产服务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街坊**号楼**单元**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中心**号公寓**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蒙K**号魏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滨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5公里加700米处时,与相向行驶由吉某某驾驶的陕A**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徐某某、乘车人甄某某、吉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吉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甄某某无责任。经对徐某某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239.50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照片、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人员电子档案、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凤姝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关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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