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店镇***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三轮农用车(附载化肥),在社旗县**镇**街十字路口东十米处倒车时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撞倒护栏一根,事故发生后徐某某与同行的孙某某因此事故发生撕打。2019年10月5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0.93mg/l00m1。
2020年2月29日,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车辆等物证照片;2、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卓
检察官助理:张宏哲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社旗县**镇***村*庄;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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