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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5日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建立淫秽网站22个,并在网站上链接淫秽视频供网友点击观看,其中4部淫秽视频点击率达30438次,被告人徐某某以收取广告费的方式共获利人民币7449.2元。经鉴定,从被告人徐某某建立的淫秽网站提取的视频中有764部内容为淫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 月10 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淫秽网站并传播淫秽视频764部,获利人民币7449.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华彦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九张、移动硬盘一个;

3.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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