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17时40分许,徐某某驾驶冀******号小客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南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推行自行车的行人王某某,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立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哲
附:
1.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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