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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3********,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组******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榆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由榆树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报废的吉A*****号两轮摩托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在沿五通公路由东向西行至榆树市城乡李合粮库大门东侧时,将顺路步行的被害人田某某撞倒,致田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负全部责任,田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徐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证言;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报废的两轮摩托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对将被害人田某某撞倒,致田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雪鹏

检察官助理:周良宇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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