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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71956********,汉族,初中文化,高某某**厂退休工人,住高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高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时风路****小区内道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该小区*号楼东侧左转弯时,与骑自行车由西向南右转弯的被害人郭某乙相撞,造成郭某乙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唐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高某某**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郭某甲、陈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逆向行驶,造成被害人郭某乙死亡,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立强

检察官助理:丁玉民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高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及补充材料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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