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4********,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胶州市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2020年1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号牌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4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平邑县**镇**路段时,因疏于观察,与路边行人陆某某相撞,致陆某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陆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未确保安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4月3日,徐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支付对方经济帮助金4万元,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平均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附卷移送。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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