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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091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路***栋*-*-**。2019年9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301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路**栋*-*-*。2019年9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9时左右,在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大道新兴市场三楼29号档口前安全门附近,付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因档口间矛盾发生口角,后付某某、被害人杨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互相厮打,被害人杨某某被徐某某、陈某某打伤胸部。经鞍山市骨伤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某伤情进行鉴定,杨某某胸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病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3. 杜某某、付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鞍山市骨伤病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刚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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