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1)2019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携带网袋窜至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梁某甲的鸡舍,掰开铁丝围栏进入鸡舍盗窃8只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64元。
(2)2019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携带网袋窜至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王某甲的鸡舍,爬围墙进入鸡舍盗窃4只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50元。
(3)2019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携带网袋窜至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王某乙的鸡舍,爬围墙进入鸡舍盗窃10只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256元。
(4)2019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携带网袋窜至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刘某某的鸡舍,爬围墙进入鸡舍盗窃11只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122元。
(5)2019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与邓某甲驾乘一辆摩托车携带网袋窜至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梁某乙的鸡舍,打开门进入鸡舍盗窃9只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34.5元。
(6)2019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与邓某甲驾乘一辆摩托车携带网袋窜至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罗某甲的鸡舍,进入鸡舍盗窃5只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80 元。
(7)2019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与邓某甲驾乘一辆摩托车携带网袋窜至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罗某乙的鸡舍,爬围墙进入鸡舍盗窃7只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98 元。
(8)2019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与邓某甲驾乘一辆摩托车携带网袋窜至清远市清新区市**镇**村委会**村欧某甲的鸡舍,爬围墙进入鸡舍盗窃12只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208 元。
(9)2019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与邓某甲驾乘一辆摩托车携带网袋窜至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欧某乙的鸡舍,掰开绿色塑胶网进入鸡舍盗窃15只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356 元。
(10)2019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与邓某甲驾乘一辆摩托车携带网袋窜至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李某甲的鸡舍,用液压钳剪开窗户进入鸡舍盗窃14只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387元。
(11)2019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与邓某甲驾乘一辆摩托车携带网袋窜至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汤某甲的鸡舍,用液压钳剪开窗户进入鸡舍盗窃15只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492元。
(12)2019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与邓某甲驾乘一辆摩托车携带网袋窜至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汤某乙的鸡舍,用液压钳剪开围栏的铁丝网进入鸡舍盗窃13只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556元。
(13)2019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与邓某甲驾乘一辆摩托车携带网袋窜至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李某乙的鸡舍,直接进入鸡舍盗窃10只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575 元。
(14)2019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与邓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携带网袋窜至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温某甲的鸡舍,用液压钳剪门锁进入鸡舍盗窃11只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04 元。
(15)2019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与邓某甲驾乘一辆摩托车携带网袋窜至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温某乙的鸡舍,爬围墙进入鸡舍盗窃8只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17.75元。
(16)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与邓某甲驾乘一辆摩托车携带网袋窜至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徐某乙的鸡舍,爬围墙进入鸡舍盗窃4只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70元。
(17)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与邓某甲驾乘一辆摩托车携带网袋窜至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徐某丙的鸡舍,爬围墙进入鸡舍盗窃15只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575 元。
(18)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与邓某甲驾乘一辆摩托车携带网袋窜至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麦某甲的鸡舍,爬围墙进入鸡舍盗窃13只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854 元。
(19)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与邓某甲驾乘一辆摩托车携带网袋窜至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麦某乙的鸡舍,爬围墙进入鸡舍盗窃15只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50 元。
综上,徐某甲参与盗窃19户总价值人民币21349.25元;邓某甲参与盗窃15户总价值人民币17757.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害人李某甲、汤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邓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卫国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邓某甲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和光盘1张。
3. 随案移送的一台vivo手机、一台OPPO手机、一把液压钳、二个网袋暂存于清远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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