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号,住云南省安宁市**镇**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9月3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06日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73********,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号,住安宁市**出租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08月2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06月0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9月3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06日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1月0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本院于2020年02月0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3月06日一次补充重报。在值班律师洪敏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和袁某某经事先预谋,携带门禁卡、破坏钳、裁纸刀等工具至云南**有限公司厂区**仓库内盗窃型号为ZR-YJV-0.6/1KV3*95+2*50的电缆线,在二人裁剪、捆绑电缆线的过程中被**公司职工发现,被裁剪的电缆线长度为36.2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测量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被盗电缆线的价格鉴定;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共计肆册,光碟玖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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