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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樊某某等六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84********,高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贵州省兴义市**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5月5日被贞某某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8日被贞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88********,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黔西南州**公司贞丰项目部负责人,户籍住址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现住兴义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决定对其不起诉;因涉嫌虚开发票罪,2019年11月22日被贞某某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被贞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兴仁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87********,小学文化,务工,户籍住址贵州省兴仁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6月16日被贞某某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某某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85********,高中文化,贵州**公司法人代表,户籍住址贵州省贞某某**镇**村**组**号,现住兴义市桔山大道**小区**座**楼**号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7月23日被贞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男,汉族,1993**月**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93********,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省兴义市**路**号,现住兴义市**小区**栋**。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6月4日被贞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93********,大专文化,贵州**公司员工,户籍住址贵州省兴义市**路**号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4月23日被贞某某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欢,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82********,大专文化,无业,户籍住址贵州省兴义市**街**号。高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曾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贞某某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贞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贞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高某某等十六人涉嫌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被告人樊某某挂靠黔西南州**公司、贵州华联瑞鑫**公司承接贞某某“**项目”和“**建设项目”,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项目成本,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总额7.3%的开票手续费联系罗某某(不起诉)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罗某某介绍于2018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28日从化州市创宣建筑材料公司、贵州鲲鹏展翅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份,金额合计1844372.41元、税额合计295099.59元,价税合计2139472元。经税务部门调查,该公司已将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补缴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

被告人樊某某挂靠贵州华联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贞某某**镇西南环线市政道路建设项目,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项目成本,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总额8%的开票手续费找宋某某、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谈妥后,宋某某、高某某联系徐某某虚开。现查明樊某某挂靠的贵州华联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经宋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介绍于2018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25日从贵州耀协伟汇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润如益元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5份,金额合计4371551.74元、税额合计699448.26元,价税合计5071000元。经税务部门核实,上述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未入账。

被告人左某某系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在管理其舅舅陈俊挂靠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贞某某**乡防雹站工程项目时,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项目成本结算工程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经左某某介绍联系徐某某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徐某某介绍王某某为李某某虚开。现查明李某某经左某某、徐某某、王某某介绍于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5日从贵州丰凯莱德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非洛斯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嘉沃晨能源有限公司、贵州千华樱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8份,金额合计6055600.78元、税额合计787228.12元,价税合计6842828.9元。经税务部门核实,该公司与上述4家企业未发生实际业务往来,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59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81,554.35元,税前列支成本5,242,726.45元,造成少缴纳增值税681,554.35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1,310,681.61元,该公司已转出成本金额718,614.9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31,027.90元。其余9份未抵扣,未入成本。李某某已缴纳20万元、左某某已缴纳23.10279万元至贞某某公安局。

二、涉嫌虚开发票罪

1、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挂靠贵州中民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县分公司承接册亨县**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项目,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项目成本,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经李某介绍获得徐某某的电话号码后,联系徐某某以支付票面总额3%的开票手续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现查明丁某某经徐某某介绍于2017年11月11日、2017年11月13日从贵州宏立宇强商贸有限公司、贵州众邦翔悦建材有限公司、贵州金荣吉建材有限公司、贵州福莆泉厦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79份,金额合计7332503.88元、税额合计219975.12元,价税合计7552479元。应补企业所得税982,074.58元,丁某某已缴纳98.5万元至贞某某公安局。

2、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系贵州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挂靠该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的蒋、于某某、彭某某、伍某某、张联系徐某某以支付票面总额3%的开票手续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项目成本。现查明贵州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徐某某介绍于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2月15日从贵州凌恒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申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铜仁佳丽商贸有限公司、铜仁鸿鑫睿劳务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76份(其中贵州申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具的 10份票未做账抵扣成本),金额合计7179050.53元、税额合计215371.47元,价税合计739442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53,346.40元,古某某已缴纳198万至贞某某公安局。

3、被不起诉人李经营的贵州羽恒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成本,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总额3%的开票手续费联系徐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现查明李经徐某某介绍于2017年11月19日、2017年11月20日从贵州万安兴祥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嘉富佰盈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图贵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强强鑫霞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64份,金额合计6079913.35元、税额合计182397.45元,价税合计6262310.8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065,615.20元。李已缴纳1,065,615.20元至贞某某公安局。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营的兴义市华艺声光科技有限公司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成本,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总额2.5%的开票手续费联系徐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现查明张某某经徐某某介绍于2017年4月9日至2018年3月30日从贵州龙镇都建材有限公司、贵州耀云通合商贸有限公司和贵州沙堡祥嵘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8份,金额合计773495.16元、税额合计23204.84元,价税合计796700元。华艺公司已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成本796,700.00元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其中:2017年结转201,800.00元,2018年结转594,900.00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并缴纳了罚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樊某某挂靠的贵州华联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李某某挂靠的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为1486676.38元,数额较大;介绍介绍丁某某挂靠的贵州中民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县分公司、古某某经营的贵州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经营的贵州羽恒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经营的兴义市华艺声光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为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其所承接的工程项目成本,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联系徐某某、罗某某、宋某某、高某某为其挂靠的黔西南州鑫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贵州华联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为994547.8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李某某挂靠的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为787228.12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左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李某某联系徐某某、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工程项目成本,虚开税额为787228.12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为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其挂靠贵州合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成本,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经左某某介绍后,联系徐某某、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为787228.12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宋某某、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樊某某挂靠的贵州华联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为699448.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李某某、樊某某、左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亚兰

                              检察官助理 吴恒韵

                              2020年1112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宋某某、高某某现被羁押于贞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樊某某、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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