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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1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4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孟某某等人以东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金矿、铁矿等项目需要资金为由,许以高额利息,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在淄博市张店区非法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其中,被告人徐某某共计向刘某某等人吸收资金5022.1万元,被告人孟某某共计向齐某某等人吸收资金95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信息、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补充说明;5.辨认笔录;6.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延臣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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