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徐某甲,微信昵称“**”,闲聊昵称“**”,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商,住杭州市临安区**镇**街**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镇**街2**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三个月。
被告人姚某某,微信昵称“**”,闲聊昵称“**”,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西省贵溪市**街道**道**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3年9月2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方某某,闲聊昵称“**”,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6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宁波**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弋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三个月。
被告人林某甲,闲聊昵称“**”,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1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街道**大厦**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三个月。
被告人周某甲,闲聊昵称“**”,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商,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街**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村**号)。因赌博于2013年9月24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三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闲聊昵称“**”,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街**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邓某甲,闲聊昵称“**”、,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21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三个月。
被告人邓某乙,闲聊昵称“**”,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贵溪市**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弄**栋**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熊某甲,闲聊昵称“**”,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街道**里**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上**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丙,闲聊昵称“**”,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汪某甲,闲聊昵称“**”,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江西省贵溪市**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吴某某,微信昵称“**”,闲聊昵称“**”,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西省贵溪市上**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徐某乙,微信昵称“**”,闲聊昵称“**”,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步行街对面租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镇**组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三个月。
被告人林某乙,微信昵称“**”,闲聊昵称“**”,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西省贵溪市**镇**0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三个月。
被告人罗某甲,微信昵称“**”,闲聊昵称“**”,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江西省贵溪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三个月。
被告人朱某甲,闲聊昵称“**”、“**”,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步行街对面租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镇**街**六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三个月。
被告人江某甲,微信昵称“**”、“**”,闲聊昵称“**”,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江西省贵溪市**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丁某某,闲聊昵称“**”,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幢**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汪某乙,闲聊昵称“**”,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西省贵溪市**街道**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邓某丙毅,闲聊昵称“**”,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200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街**院**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三个月。
被告人黄某乙,闲聊昵称“**”、“**”,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西省贵溪市**园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路**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姚某某、方某某、林某甲、周某甲、张某甲、邓某甲、邓某乙、熊某甲、张某丙、汪某甲、吴某某、徐某乙、林某乙、罗某甲、朱某甲、江某甲、丁某某、汪某乙、邓某丙、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下旬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先后伙同被告人姚某某、方某某、林某甲、周某甲、张某甲、邓某甲、邓某乙、熊某甲、张某丙、丁某某及江某乙、徐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非法获利,纠集被告人吴某某、徐某乙、林某乙、罗某甲、朱某甲等人,先后通过微信聊天软件组建群名为“兄弟姐妹”、“龙飞凤舞”等赌博群,通过闲聊聊天软件组建群名为“每天英语loveyou”等赌博群,招揽并组织赌博人员,在赌博群内发送游戏链接后,利用网络游戏软件“乐酷大厅”、“超酷众娱”“牛大侠”等,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相关赌资通过闲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结算平台结算,并按5%的比例从最大赢家处抽头渔利,在微信上组织赌博群期间共计抽头获利40余万元;在闲聊上组织赌博群期间共计抽头获利15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徐某甲负责成立并管理赌博群,招揽赌博人员,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约190万元,个人获利约15万元;被告人方某某负责招揽赌博人员,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120余万元,个人获利约4万元;被告人林某甲负责招揽赌博人员,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100余万元,个人获利约4万元;被告人周某甲负责招揽赌博人员,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90余万元,个人获利约2万元;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招揽赌博人员,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70余万元,个人获利约1.5万元;被告人邓某乙负责招揽赌博人员,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46万余元,个人获利约2万元;被告人熊某甲负责招揽赌博人员,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46万余元,个人获利约1.6万元;被告人姚某某负责招揽赌博人员,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20余万元,个人获利约1万元;被告人张某丙负责招揽赌博人员,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19万余元,个人获利约6000元;被告人丁某某负责招揽赌博人员,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8万余元,个人获利约1000元;被告人邓某甲负责招揽赌博人员,同时系赌博群财务,负责发送游戏链接、抽头、结算赌资等,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50余万元,个人获利约2.5万元;被告人徐某乙系赌博群财务,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30万余元,个人获利约2万元;被告人林某乙系赌博群财务,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28万余元,个人获利约2.5万元;被告人罗某甲系赌博群财务,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16万余元,个人获利约1万元;被告人朱某甲系赌博群财务,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16万余元,个人获利约1.6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系赌博群财务,后兼做赌博群“点图”人员,负责统计赌博人次,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47万余元,个人获利约2万元。
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倪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非法获利,纠集谭某某、孙某某、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闲聊聊天软件组建群名为“夏威夷5分8倍”等赌博群,招揽赌博人员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组织赌博并抽头获利。被告人徐某甲负责招揽赌博人员,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120余万元,个人获利约4万元。
2018年6、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汪某甲及徐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为非法获利,纠集被告人江某甲、邓某丙及乐某乙、薛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通过微信聊天软件组建群名为“民兵连38团”、“大三经济学八班”、“四年级五班”等赌博群,通过闲聊聊天软件组建群名为“一日三餐”赌博群,招揽赌博人员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组织赌博并抽头获利,在微信上组织赌博群期间共计抽头获利30余万元;在闲聊上组织赌博群期间共计抽头获利7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姚某某负责成立并管理赌博群,招揽赌博人员,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100余万元,个人获利10余万元;被告人汪某甲负责招揽赌博人员,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15万余余元;被告人江某甲系赌博群财务,负责发送游戏链接、抽头、结算赌资等,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15万余元,个人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邓某丙系赌博群财务,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3万元,个人获利约5000元。
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他人为非法获利,纠集被告人汪某乙、黄某乙等人,通过闲聊聊天软件组建群名为“红警八号公馆”的赌博群,招揽赌博人员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组织赌博并抽头获利,共计抽头获利12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姚某某负责成立并管理赌博群,招揽赌博人员,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120余万元,个人获利6万余元;被告人汪某乙系赌博群财务,负责发送游戏链接、抽头、结算赌资等,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4.5万余元,个人获利约5000元;被告人黄某乙系赌博群财务,参与期间赌博群抽头获利约3万,个人获利约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账本、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丙科、倪某某、章某某、江某乙、周某丙、李某甲、乐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徐某甲、姚某某、方某某、林某甲、周某甲、张某甲、邓某甲、邓某乙、熊某甲、张某丙、汪某甲、吴某某、徐某乙、林某乙、罗某甲、朱某甲、江某甲、丁某某、汪某乙、邓某丙、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
5.电子数据:闲聊软件注册信息、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姚某某、方某某、林某甲、周某甲、张某甲、邓某甲、邓某乙、熊某甲、张某丙、汪某甲、吴某某、徐某乙、林某乙、罗某甲、朱某甲、江某甲、丁某某、汪某乙、邓某丙、黄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甲、姚某某、方某某、林某甲、周某甲、张某甲、邓某甲、邓某乙、熊某甲、张某丙、丁某某、汪某甲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徐某乙、林某乙、罗某甲、朱某甲、江某甲、汪某乙、邓某丙、黄某乙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立强
检察官助理 舒美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姚某某、方某某、林某甲、周某甲、张某甲、邓某甲、邓某乙、熊某甲、张某丙、汪某甲、吴某某、徐某乙、林某乙、罗某甲、朱某甲、江某甲、丁某某、汪某乙、邓某丙、黄某乙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6册,光盘21张,硬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2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