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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徐某某,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出生地、户籍均为江苏省南通市,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无证驾驶,2017年8月9日被盐城市交警支队处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唐某某,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9********汉族高中文化工人,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亭湖区**东路**号**幢**室。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8月17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告人徐某某、唐某某和冯某某(另案处理)到海洋路及西环路附近踩点,确认了10KV秀水线柏润支线为闲置线路,并在吾悦广场西北角找到了该线路的总开关箱。被告人徐某某、唐某某于2020年1月至5月期间,组织被告人冯某某、杨某某、朱某某、汤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喷涂有“电力抢修”标志的车辆,10次盗窃10KV秀水线柏润支线备用电缆线,并出售给吴某甲、季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牟利。其中,被告人徐某某、唐某某现场指挥,被告人冯某某、杨某某、朱某某、汤某某、刘某某、吴某乙和薛某某等人切割或搬运电缆线。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3日、1月17日、1月18日、1月19日晚至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唐某某组织冯某某、杨某某、朱某某、汤某某、刘某某、吴某乙和薛某某共同至盐城市盐都区海洋路吾悦广场附近,窃得10KV秀水线柏润支线的电缆线3741.26米(规格ZC-YJV22,10KV,3*400)并销赃给他人。

2.2020年3月24日、3月25日、3月30日晚至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唐某某组织冯某某、杨某某、朱某某、汤某某、刘某某、吴某乙和薛某某共同至盐城市盐都区海洋路与西环路交界处附近,窃得10KV秀水线柏润支线的电缆线369.4米(规格ZC-YJV22,10KV,3*400)并销赃给他人。

3.2020年5月9日、5月10日、5月15日晚至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组织冯某某、杨某某、朱某某、汤某某、刘某某、吴某乙和薛某某共同至盐城市盐都区海洋路与西环路交界处附近,窃得10KV秀水线柏润支线的电缆线510.12米(规格ZC-YJV22,10KV,3*400)并销赃给他人。

盗窃后被告人徐某某将电缆线以废铜的价格变卖给了吴某甲、季某某等人,共计获得赃款1722840元,后分给被告人唐某某332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负责人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唐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莹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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