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16号
被告人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8日经本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徐某购买一把刀具后,从深圳市来到广州市花都区跟踪其婚外恋女友钟某某,欲要求钟某某继续与其保持恋爱关系,并欲在钟某某不同意时持刀将其杀死。同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持上述刀具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庄**巷**号门前附近纠缠被害人钟某某,但被害人钟某某不答应其继续交往的要求,被告人徐某遂持上述刀具捅刺被害人钟某某胸部和头颈部,导致其受伤。因用力过大,被告人徐某的捅刺行为导致该刀具刀刃与刀柄分离,被告人徐某遂抓住被害人钟某某头部多次砸向地面,后被路人制止并报警,公安人员接报后去到上述地点将被告人徐某当场抓获,并当场起获上述刀具一把。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造成左侧少量气胸,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法,持凶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导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检察官助理:戴旺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份。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起获的作案工具刀具1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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