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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故意杀人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16号

被告人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8日经本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故意杀人,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徐某购买一把刀具后,从深圳市来到广州市花都区跟踪其婚外恋女友钟某某,欲要求钟某某继续与其保持恋爱关系,并欲在钟某某不同意时持刀将其杀死。同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持上述刀具去到广州市花都区**********号门前附近纠缠被害人钟某某,但被害人钟某某不答应其继续交往的要求,被告人徐某遂持上述刀具捅刺被害人钟某某胸部和头颈部,导致其受伤。因用力过大,被告人徐某的捅刺行为导致该刀具刀刃与刀柄分离,被告人徐某遂抓住被害人钟某某头部多次砸向地面,后被路人制止并报警,公安人员接报后去到上述地点将被告人徐某当场抓获,并当场起获上述刀具一把。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造成左侧少量气胸,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法,持凶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导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检察官助理:戴旺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份。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起获的作案工具刀具1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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