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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91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委会**村**号,2018年9月因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6月因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途经**市场时,发现**市场**号门前停放有一辆无上锁的电动车,趁四周无人之际徒手将一部可折叠式的黑色二轮电动车(无法鉴定)盗走。破案后,已缴获被盗电动车并发放被害人。

2、2020年4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大门口盗窃了一部二轮红色摩托车,其徒手将一辆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2.67元)盗窃走。破案后,已缴获被盗摩托车并发放被害人。

3、2020年4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大门口侧边的树底下盗窃了一部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64.53元),盗窃得手后其将盗窃的三轮电动车藏放至位于**大门口旁边的一巷子内,后使用螺丝刀和铁钳将三轮电动车的五个电池拆卸下来,随后将电池以75元人民币的价格卖至**街**号的废品店。破案后,已缴获被盗物品并发放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接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及签供;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3次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22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

检察官助理:吴渔洋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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