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公诉刑诉〔2017〕347号
被告人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20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楼**楼**号,居住地天津市塘沽区**路**号**门**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7年5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5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系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地点在本市河北区万科城市花园内平房。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10月19日期间,被告人徐某以其及妻子名下已经存在抵押的本市和平区**路**号楼**门**号房产及本市和平区**路**号楼**门**号房产作为担保,并且隐瞒本人及公司没有还款能力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在本市河北区万科城市花园内的**公司多次向被告人徐某转账汇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96.35万元。被告人徐某将所得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取现消费等去向。被告人徐某徐先后归还被害人曹某某200.49万元,截至案发前,尚有795.86万元未归还。
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4日在本市滨海新区塘沽区**路**楼**门**号将被告人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借条、银行交易记录、民事判决书及执行材料、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被告人徐某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诗江
2017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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