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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70********,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弄**镇**村**队**号,现住:瑞丽市**镇**楼下小卖部。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其居住的瑞丽市**镇**楼下小卖部被抓获,同时抓获向其购买毒品吸食的吸毒人员庆某某、桑某。经搜查,从徐某家中卫生间桌子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2.41克、毒品鸦片4.51克、用矿泉水瓶自制吸毒工具一套及手机三部。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曾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庆某某及桑某,并多次容留其二人在家中卫生间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进行贩卖,且在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书记员:马晓玥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二册;相关材料一份;光盘九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材料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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