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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受贿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小区**期**号**栋**单元**楼**号,原系内江**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9年2月,因兼职违规取酬被内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记过处分。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内江市市中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3月19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市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在任内江**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交投司”)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其的职务便利和受主管单位内江**集团有限公司安排负责相关工程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4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6、7月,被告人徐某在负责交投司的内江新入城线互通立交工程交工验收桥梁荷载试验项目过程中,四川**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的刘某乙通过交投司的工作人员董某某向徐某表示愿意承揽该项目,并承诺中标后以合同总价的20%作为感谢费送给徐某,徐某对此表示同意。2014年9月,在徐某等人的帮助下,刘某乙顺利的以借牌的成都公路检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随后,刘某乙先后2次送给徐某感谢费共计30万元。

(1)2014年10月的一天,刘某乙在内江运亨酒店将10万元感谢费交给董某某,请董某某转交给徐某。随后,董某某联系了徐某,徐某让董某某代其暂保管。

(2)2014年12月的一天,刘某乙在内江运亨酒店将20万元感谢费交给董某某,请董某某转交给徐某。随后,在内江运亨酒店董某某将刘某乙前后两次让其转送的30万元感谢费一并交给了徐某。

2、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受内江**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安排,负责东兴区复兴路工程现场管理、协调等工作。徐某在管理该工程过程中,帮助承建商彭某某协调解决了废弃渣土的问题,并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彭某某提供了帮助。为了感谢徐某的帮助和支持,彭某某先后分3次送给徐某感谢费8万元。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在内江市市中区大洲广场附近的一个茶楼,徐某收受了彭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2)2017年10月的一天下午,在内江市市中区世纪滨江附近彭某某的车上,徐某收受了彭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在内江市市中区世纪滨江附近彭某某的车上,徐某收受了彭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3、2015年11月,被告人徐某受内江**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安排,负责内江高新区新材料产业园一期白马土石方平场项目征地拆迁、协调等工作。徐某在管理该工程过程中,帮助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某甲解决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和该项目需要增加的临时排水工程。为了感谢徐某的关照和支持,刘某甲分3次送给徐某现金4万元。

(1)2016年9月的一天,在内江市市中区世纪滨江徐某住家附近,徐某收受刘某甲所送现金2万元。

(2)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在内江市市中区世纪滨江徐某住家附近,徐某收受刘某甲所送现金1万元。

(3)2018年2月的一天晚上,在内江市市中区世纪滨江徐某住家附近,徐某收受刘某甲所送现金1万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徐某退还了刘某甲3.4万元。

4、2015年5月、11月,内江市新入城线玉王庙互通立交电缆先后两次被盗,被告人徐某两次负责分管被盗电缆应急恢复工程。期间,被告人徐某为该工程实际承建商冉某某在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冉某某分2次送给徐某感谢费2万元。

(1)2015年10月的一天,在交投司办公楼下,徐某收受冉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2)2016年2月的一天,在交投司办公楼下,徐某收受冉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及刘某甲退缴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办理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延长留置期限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搜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罚没票据、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情况说明、会议纪要、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营业执照、议事纪要、文件、章程、情况介绍、备忘录、中标资料、记账凭证、交易清单、批复、资质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支付申报表、质量验收报告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董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刘某丙、彭某某、黎某某、周某某、刘某甲、蒲某某、赵某某、粟某某、冉某某、罗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明珍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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