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02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9月27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后将本案分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1月开始,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设立“**财富”平台,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渠道推广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在平台上发布虚假车标,根据投资期限不同许以10%-15%的年化收益,诱骗投资人6600余人投资共计人民币1.01亿余元,资金部分用于支付投资人本息、渠道费用、员工工资、个人挥霍等,部分去向不明。经审计,截至2018年7月13日停止运营,造成872名投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369万余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平台发布虚假车标,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情况下,指导上标人员制作虚假标的,指派**平台财务人员洪某某、技术人员张某甲协助该公司开展相应技术及财务工作。经审计,其参与期间,**平台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347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偷越国边境至柬埔寨,2019年5月2日在柬埔寨西哈努克港被抓获,于2019年7月5日被移交我国警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商登记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兑付资金截图、情况说明、回国证明、交易记录、银行回单、审计报告、风控工作细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崔某某、叶某某、张某甲、董某某、何某甲、郭某某、吴某某、徐某某、金某乙、金某丙、王某甲、何某乙、张某乙、洪某某、王某乙、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蒋某某、罗某某、汝某某、田某某、王某丙、伍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远程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富友数据、银行流水、后台数据、电话询问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一人犯三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虞红平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27册、审计报告2册、银行流水光盘1张、后台数据光盘1张、补充材料1份。
3.投资人损失情况一览表光盘1张、移交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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