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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现住原籍。曾因赌博,2014年4月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吸食毒品,2019年12月3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202012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甲与被害人薛某某等人在平江县城关镇平江大桥附近经营一家电动车销售门店,被告人彭某甲以被害人薛某某有意让自己退出门店股份为由找被害人薛某某讨要说法,2019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彭某甲电话联系薛某某商量退股事宜,同日20时许,被害人薛某某来到被告人彭某甲位于**镇**村**号的家中,双方在一楼客厅见面后,被告人彭某甲再次询问被害人薛某某如何处理退股事宜,被害人薛某某未回应,被告人彭某甲见状后,遂从客厅桌子上拿起菜刀朝被害人薛某某头部砍去,造成被害人薛某某头部与颈部受伤。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薛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彭某甲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彭某甲与被害人薛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乙、彭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八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均匀 

检察官助理:许蒙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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