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南省汉寿县**街道**组**号。
上述二名被告人均于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彭某甲、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甲与被害人凌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一赌场内发生争执并扭打。被人劝开后,被告人彭某甲又纠集被告人曾某某及彭某乙、刘某某、孙某某(均已判决)等多人,乘坐孙某某驾驶的车辆寻找凌某某。在该赌场附近的**小学门口遇到凌某某后,彭某甲带领曾某某等人下车并持刀追砍凌某某,致凌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凌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左尺骨骨折、肢体皮肤裂创,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左上肢、右小腿肌腱断裂,致其左肘、右踝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下,构成轻微伤。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彭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凌某某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多人持刀砍伤的事实。
3.证人彭某乙、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被告人彭某甲的纠集下,伙同被告人彭某甲、曾某某等人随意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凌某某的伤势情况。
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彭某乙、刘某某、孙某某被刑事判决的情况。
6.相关谅解书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屏,证实被告人曾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凌某某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7.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彭某甲、曾某某的到案情况。
8.相关人口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彭某甲、曾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曾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曾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燕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曾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分别为:。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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