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84********,苗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某某,住古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古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66********,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某某,住古某某**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19年5月31日被泸溪县森林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古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彭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71********,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某某,住古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古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84********,苗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某某,住古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古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古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张某某、彭某丙、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上午,被告人彭某甲邀约彭某丙、龙某某、张某某一起挖金弹子树卖,三人同意。彭某甲驾驶其三轮摩托车搭乘彭某丙、龙某某前往**镇**村接张某某。后四人携带彭某丙、张某某准备的工具来到本县**镇**村**寨“**” ,在被害人刘某某山林内发现一蔸金弹子树,彭某甲使用工具挖出金弹子树,彭某丙、龙某某、张某某进行修剪,四人修剪好后将该树装上三轮车。19时许,在返回途中被河蓬村村民拦截,四人先后逃离现场。2020年3月4日彭某甲被古某某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龙某某、张某某于同年3月5日自动投案;彭某丙于同年3月6日自动投案。到案后四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盗窃的金弹子树价值为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一棵金弹子树、一辆三轮车(附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章某某、陈某某、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甲、张某某、彭某丙、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张某某、彭某丙、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张某某、彭某丙、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00元,数额较大,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彭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某、彭某丙、龙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张某某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可以从重处罚;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彭某丙、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公共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彭某甲、张某某、彭某丙、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彭某丙、龙某某单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泽文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住古某某**镇**村**组,电话:1737439****;被告人张某某现住住古某某**镇**村**号,电话:1357433****;被告人龙某某现住古某某**镇**村**组,电话:1527436****;被告人彭某丙现住古某某**镇**村**组,电话:15174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被盗的金弹子树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扣押的被告人彭某甲的三轮车由古某某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5._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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