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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路**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2019年4月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4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2019年3月22日、2019年5月2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系夫妻关系,其中被害人张某某系被告人彭某某儿子的班主任老师。2014年因为被告人彭某某儿子学习的问题,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彭某某多次进行过联系和沟通。在相互接触过程中,被告人彭某某得知被害人张某某准备在长沙市购买住房,于是被告人彭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虚构自己是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职工,能找到优惠房源的事实,在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和胡某某的信任后,利用虚假的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购房合同,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先后6次通过收取现金、银行汇款、网上转账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彭某某在诈骗得手后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以及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彭某某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从银行调取的被告人彭某某、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的银行资金流水清单、由被害人胡某某提供的长沙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公安机关从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取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人彭某某的建设银行开户资料、被害人张某某提供的被告人彭某某收取其六万元的收条以及两张转账凭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彭某某在湖南**医药有限公司的转账记录、工作证明以及劳动合同书、赵某某的身份证明及死亡证明书等书证以及物证照片;2.证人李某某、凌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威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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