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88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3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花园*栋**,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90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路**号**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大厦**,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道**段**号**大厦**栋**座**,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路**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园**路**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6199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道**花园**座**,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宿舍**,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赌博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9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区**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吴某甲、李某甲等11人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主要犯罪事实分为线上赌场和线下赌场两个部分。
一、线上赌场部分:2020年3月开始,被告人彭某某、吴某甲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南山区、福田区等地,通过微信组织深圳市的群众下载W**的手机APP(经查,名为"W**"的手机APP应用是由******.com/链接接入并下载而来,经网警查询,该涉案链接服务器在*国),以玩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达到一百多人,赌博俱乐部名为“**风云”。“**风云”俱乐部按局进行抽水牟利,抽水比例为赌资的1%至3%。为发展参赌人员,“**风云”俱乐部给拉人进入俱乐部的介绍人每手1.5元人民币进行返利,然后再扣除俱乐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剩下为“**风云”俱乐部的纯利润,股东再按照比例分配。根据“**风云”俱乐部2020年7月20日至7月30日的账单显示,线上赌场合计赌资1496122元人民币,盈利合计93942元人民币。“**风云”俱乐部的股东有被告人彭某某、吴某甲、李某甲、卢某某、李某乙、吴某乙、熊某某、刘某某(在逃),工作人员有杨某某、“老某某”(在逃)。其中,彭某某、吴某甲、李某甲、卢某某、李某乙、吴某乙、熊某某、刘某某等人为股东,负责介绍赌客进入俱乐部赌博,作为赌客的介绍人获得返利,参与“**风云”俱乐部利润分成,具体获利不详;熊某某为线上赌场“局头”,主要负责线上俱乐部的运营,负责组织赌客赌博,获利7065元人民币;“老某某”为线上赌场财务,负责统计数据和赌资结算,利润分配,发放工资等,获利13300元人民币;杨某某为线上赌场工作人员,协助统计数据,获利2200元人民币。
二、线下赌场部分: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彭某某、吴某甲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第*园*期**府*座秘密开设线下赌场,招揽深圳本地赌客以玩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组织者按每局赌资的5%进行抽水牟利,水钱扣除工作人员的工资后为线下赌场的盈利。据现有11张账单统计显示,线下赌场的赌资合计487980元人民币,盈利58778元人民币。股东有彭某某、吴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吴某乙、刘某某,工作人员有熊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其中,彭某某、吴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吴某乙、刘某某为股东,负责介绍赌客参赌,参与利润分成(尚未分配);熊某某为线下赌场负责人,负责抽水、财务等工作,获利12876元人民币;孙某某为线下赌场工作人员,负责接送赌客,采购物资等闲杂事务,获利5092元人民币;赵某某为线下赌场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放哨,获利2008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自2018年2月以来,以赌博为业,在深圳龙岗区、南山区等地持续参加各种线上、线下赌局,赌资合计为146202元人民币,非法盈利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1部、笔记本电脑一台、切牌工具一张、扑克牌150张;2.书证: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手机检查记录、**风云再起群账单、线下赌场账单、微信聊天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岳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吴某甲、李某甲、卢某某、李某乙、吴某乙、熊某某、杨某某、孙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吴某甲、李某甲、卢某某、李某乙、吴某乙、熊某某、杨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开设赌场,抽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吴某甲、李某甲、卢某某、李某乙、吴某乙、熊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宇翔
检察官助理 李丽贤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李某甲、卢某某、李某乙、吴某乙、熊某某、杨某某、孙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手机11部、笔记本电脑一台、切牌工具一张、扑克牌15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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