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85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9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村***号。2013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8月3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青田县船寮镇各地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至青田县船寮镇***村***号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在一楼卧室衣柜内窃得一张50面值的欧元(根据当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395.685元)和1500元人民币。
2、2020年8月1日早上,被告人彭某某至青田县船寮镇***路**号被害人张某甲家中,通过爬入房屋西侧的二楼窗户进入屋内,未翻找到贵重物品后离开现场。
3、2020年8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至青田县船寮镇***号***室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利用木棍撬门锁方式进入屋内,未翻找到贵重物品后离开现场。
4、2020年8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至青田县船寮镇被害人高某某经营的***农家乐,扳掉玻璃门把手后进入店内,在店内收银台位置窃得拆封的一条硬壳中华(剩9包)和一条软壳利群(剩6包)、在吧台后面柜子里窃得没有拆封的一条硬壳中华和一条软壳利群。被窃取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431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前科说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2020年7月1日至8月7日卷烟价格信息、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情况说明;
2证人陈某某、季某某、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张某甲、刘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6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三次均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本案中第二、三笔犯罪事实系盗窃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杰
检察官助理:何易晏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
2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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