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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92********,水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现住三都水族自治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5日下午,被告人韦某某应朋友陆某某的邀请到三都县普安镇排月村亲戚家吃饭喝酒,下午返回三都县城。当天20时许,韦某某因有事要到丹寨,于是驾驶贵J3V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余安高速公路由三都往丹寨方向行驶,20时42分,车辆行驶至余安高速公路133公里加100米(小地名:丹寨高速收费站)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50mg/100ml,随后被带至丹寨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的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寨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黎应洪

                              检察官助理 王贵清

                              2020年10月15

附件1.被告人现住三都水族自治县******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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