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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93********,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2016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彭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云波电竞网吧、赤峰市新城下洼子小区,先后两次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手机内钱款合计人民币1287元。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据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到案后被动部分退赃,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宁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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