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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304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6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院批准,次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至本市云岩区**路**号,在该处门外窗户上盗窃被害人王某甲一件黑色女式胸罩,得手后逃离现场。随后在北京**路**医院**科旁通道晾衣棚内,将李某某晾晒在棚内的一件米白色女士胸罩盗走,得手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彭某某又在本市云岩区**寨**号将被害人杜某某晾晒在门口晾衣绳上的两件连衣裙盗走。最后,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云岩区**寨**号**楼过道上准备再次实施盗窃时被浦某某抓获,后移交公安机关。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云岩区**寨**号院坝内盗窃王某乙三条裙子;2019年8月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云岩区**寨**号盗窃被害人江某某两件女式内衣和一条裙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和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笔录和照片、发还清单、村委会证明等;

2. 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杜某某、李某某等陈述;

4. 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宇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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