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2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街一出租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至6月30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新民街、新溪村、岳庙前等地,乘人不注意之机,盗窃作案7起,窃得空调外机11台、空调内机3台,共计价值人民币2200元(部分财物无法估价),销赃得款700余某某。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分别如下:
1、2020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某在锦城街道钱王街*号门口,窃得空调外机1台。
2、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在锦城街道新溪*号门口,窃得空调外机2台、空调内机1台。
3、2020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在锦城街道岳庙前*号门口,窃得空调外机2台。
4、2020年6月中旬的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在锦城街道新民街*号门口,窃得空调内机1台。
5、2020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在锦城街道钱王街庙前*号门口,窃得空调外机1台。
6、2020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在城街道钱王街岳庙前*号对面,窃得惠而浦牌空调外机1台、海尔牌空调外机1台,康拜恩牌空调外机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元,销赃得款79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7、202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窃得科龙牌空调外机1台、海尔牌空调外机1台、科龙牌空调内机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亮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彭某某现押于临安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卷;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