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彭某某携带开锁工具、口罩等工具,多次从东莞市乘坐公交车、滴滴网约车等交通工具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镇、**镇等地,采用撬锁、接线、启动的方法实施盗窃摩托车,得逞后将涉案摩托车销售给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路**化妆品店门前,将被害人朱某某停的一辆凯剑牌KJ125-30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86.62元)盗走。
2、2019年11月7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镇**街**号,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濠江牌HJ125-33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65.37元)盗走。
3、2019年11月20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镇**街**号门前,将被害人杨某某停的一辆众星牌ZX125T-9C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53.33元)盗走。以5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4、2019年11月23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镇**街**号门口,将被害人蓝某某的一辆蓝色豹王BW125T3A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66.66元)盗走。以7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5、2019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来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开发区**镇**街**楼下,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众星牌ZX125T-9C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53.33元)盗走。以8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6、2019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惠州市仲恺区**酒店**楼门前路面,将被害人陶某某的一辆凌肯牌LK125-5N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79.33元)盗走。后以9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7、2019年1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街**号门口,将被害人邬某某的一辆蓝色先鹰牌XY125T-29G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后以7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8、2019年12月3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时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镇**街**号北面,将被害人盈某某的一辆卡西亚牌KXY125T-29G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56.67元)盗走。后以7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8861.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锡胜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含光碟一张)。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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