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路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被告人彭某某,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于2020年1月4日将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因赌博欠上大量债务,彭某某为了偿还债务在网上学会利用信用卡的闪付免密码功能,盗刷他人的信用卡,后其在网上购买了移动pos机,并且为了逃避打击,其有让其朋友段某某为其办理了工商银行银行卡和手机卡,用于绑定移动pos机,彭某某在准备妥当之后,多次在衡阳市多次假装坐电动车,然后在坐电动车期间,趁司机不备,将pos机放于司机的钱包旁,盗刷他人的信用卡,每次盗刷他人998元至1000元不等,其在衡阳地区作案4次:2019年12月5日在衡阳市蒸湘区**附近假借乘电动车为由,彭某某盗刷摩的司机刘某某银行卡999元;2019年12月6日在石鼓区南方大厦附近假借乘坐电动车为由,盗刷摩的司机左某某银行卡998元;2019年12月7日彭某某到南岳游玩,期间其在衡山县汽车站假借乘坐电动车为由,分三笔盗刷摩的司机罗某某2993元钱,第一笔996元、第二笔998元、第三笔999元;2019年12月10日,彭某某在华新开发区日鑫建材市场对面假借乘坐电动车为由,分三笔盗刷摩的司机杨某某银行卡2997元,第一笔999元,第二笔998元,第三笔1000元,但是其中第一笔因为POS机被锁死,999元一直未到账。彭某某在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0日间共盗刷银行卡总金额7987元。2019年12月31日,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的家属已经代为向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罗某某、左某某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一份;罗某某提供的存款账户金融交易明细;左某某提供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明细清单;刘某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现场指认照片7张;抓获经过;彭某某的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罗某某、左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刑事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认错态度好,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云云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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