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0时许,彭某某酒后驾驶粤PR8****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文某某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彭颖欢彭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89mg/100ml,后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彭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214.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证明等相关书证;2.现场检测结果和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