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5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住本市八公山区山王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至2月11日,被告人彭某某携带砍柴刀至被害人孔某甲家栽种在山王镇**村*组**堆的樱桃林,砍断孔 某甲家19棵樱桃树,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樱桃树价值5700元整。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柴刀;2、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证明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孔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孔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天慈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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