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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某某**镇**村。2016年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博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现住本村。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重新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彭某乙在屯庄村彭某乙家房后发生争吵。双方发生多人打斗,彭某某持铁锨将彭某乙打伤。后经鉴定彭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使用铁锨对他人进行殴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贺民

检察官助理:张庆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住博某某**村,电话:1358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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