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住**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8月4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谷城县公安局。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2年7月6 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局小区9号楼102室居民赵某甲家,采取钩锁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时,被赵某甲发现,彭某某夺门而逃,赵某甲随后追撵并大呼“抓小偷”,在**儿园路段,群众李某甲见后协助抓捕彭某某,彭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将李某甲身上多处刺伤,李某甲用木棍打掉彭手中的刀后为防止彭逃跑,李某甲用刀刺彭,致彭某某身上多处伤口,彭某某被出警110抓获。2012年7月24日,经十堰市茅箭区公安局公(十茅)伤鉴(法)字[2012]270号鉴定:李某甲全身多处皮肤裂伤,鉴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向某甲、郭某甲等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伤情鉴定书;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脱逃罪
2012年7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十堰市茅箭区苏州路行管局小区9号楼102 室赵某甲家行窃时,被赵某甲发现,赵某甲及群众李某甲等对彭某某进行抓捕,因其抗拒抓捕身体多处受伤被十堰市茅箭区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在十堰市**医院住院治疗,2012 年7月22日凌晨,彭某某趁看守人员不备开锁脱逃, 直至2019年8月3日在江西九江汽车站被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病历、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盗窃罪
2013 年11 月10 日下午约17 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到谷城县城关镇步行街178 号,见三楼住户董某甲家中无灯光,趁家中无人之际,采取钩锁入室的方法,盗走董某甲家的玉香炉、古代花罐各一个、4瓶二品石花白酒、现金800 元,合计价值1300元(因玉香炉、古代花罐无法鉴定)后潜逃。破案后追回玉香炉一个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回玉香炉一个(物证照片):2. 接受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5. 现场勘验、检查、鉴定意见:6.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采取钩锁入室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被发现后逃走,因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使见义勇为的群众受伤;在被抓捕后,采取强制措施治疗期间脱逃,妨害司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脱逃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东兴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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