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85********,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墨江县**乡**组**号。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12月5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从墨江县**乡**村**组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村组公路回**村**组,当日12时许,途经**村**附近时,彭某某见精神异常的杜某某独自一人走在路上,遂用摩托车将杜某某载回**村**组家中,后彭某某在**组自家新建房自己的卧室内与杜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杜某某患****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2、杜某某在案发期间无性防卫能力。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送检的“客厅圆形木桌下垃圾袋内白色卫生纸团”、彭某某卧室内床单上灰白色斑块”、“杜某某阴道分泌物、“杜某某所穿内裤”上检出DNA,与“彭某某血样”在D2S1388等基因型相同,似然比率为3.17X1027。2、送检的“彭某某阴茎擦拭物”上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彭某某血样”、“杜某某血样”的DNA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卫生纸,内裤,棉签提取的阴道擦拭物(照片);2.书证: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朱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强行与患****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云芬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墨江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
3.被害人基本情况:杜某某,女,42岁,住墨江县**乡**村**冲组26号,家属联系电话:1500881****.
审查起诉阶段家属表示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为精神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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